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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反驳“我为什么反对《反虐待动物法》”,我有几点不知当讲不当讲……

发布日期:2025-12-17 11:30    点击次数:164

  

我们一贯的主张:理性回应,不胡搅蛮缠,客观分析,有理有据;当然我们的态度必须亮剑:坚决支持《反虐待动物法》立法。

反驳他们:我们一起看看这条点赞超1万的评论就够了:

这篇反对意见看似逻辑严密,实则混淆了立法的核心目的与边界,其论点建立在多个认知偏差之上。

1. 偷换概念:以极端案例否定普遍价值,文章以“保护蚊子还是猫狗”的诘难,将“反虐待”曲解为“所有生物平等”。立法保护的是有感知能力的动物(如哺乳动物、鸟类),反对的是不必要的残忍,而非赋予所有生命同等权利。用蚊蝇、养殖鱼虾等极端案例质疑立法,如同用“误杀蚊子是否算杀人”反对刑法,是无效的滑坡谬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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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混淆物权:忽视动物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,声称“处置自有动物是所有者绝对权利”,是对现代法理的严重误解。动物作为生命体,其虐待行为会破坏社会公序良俗。我国《民法典》已明确饲养动物应“尊重社会公德”,立法正是对所有者责任的细化,而非否定物权。

3. 漠视现实:否认虐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认为“虐待无主动物不侵害他人利益”完全错误。犯罪学研究证实,虐待动物是暴力犯罪的重要预警信号;公开的虐待视频会煽动暴力、毒化社会风气。立法旨在遏制这种对公共秩序的破坏,而非单纯保护某个动物个体。

4. 以立法技术难题否定立法价值,是本末倒置 强调“界定难、执法难”本质是惰性思维。任何法律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(如“虐待”完全可通过司法解释细化)。不能因初期存在技术挑战,就放弃对明显恶行(如有组织虐杀、传播暴力视频)的规制。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,正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关键。

反对意见将立法的底线标准(禁止极端残忍)偷换为不切实际的道德完美主义,其本质是以静态眼光回避社会治理的复杂性。反虐待动物法保护的是人类社会的善良风俗与公共安全,其立法必要性源于显而易见的现实危害,而非抽象的“动物权利”。因技术难题而拒绝立法,才是对法律权威与社会责任的损害。

点赞前三的评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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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北京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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